113年度重訴字第25號
原 告 盛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江冰瑩等人間因113年度重訴字第25號取回
提存金及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79萬8,60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3萬0,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