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31號
余建良
朱雪真
余良旺
何志德
林菊
蘇江蘭英
蘇淑真
蘇志雄
蘇財銘
蕭孟安
余逸隆
彭秀霖
王宗德
李建發 住○○市○○區○○路00巷00號12樓 溫庭箴 住○○市○○區○○路000號0樓
上列上訴人、視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姚蘇霞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視同上訴人應同意被上訴人自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領取履約保證專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營業部,戶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專屬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爭專戶)內之新臺幣(下同)2,184萬2,706元,及應給付被上訴人342萬8,224元,本院判決上訴人、視同上訴人應同意被上訴人領取
系爭專戶內2,184萬2,706元,及應給付被上訴人112萬7,464元,
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上訴人、視同上訴人應同意上訴人張丁財、余建良、朱雪真、余良旺、何志德各領取系爭專戶內之144萬元、180萬元、144萬元、6萬元、126萬元。查上訴人既
非提起
本件訴訟之原告,上訴聲明第2項顯非
適法,無從依該聲明計算第二審
裁判費,
惟上訴人既聲明原判決廢棄,可認其等真意係就本院判決認定其等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提起上訴,故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297萬1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萬1,33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