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44號
原 告 林明珠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合潤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194,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86,2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