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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明珠  



被      告  合潤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附卷足憑是上訴人本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