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明珠
被 告 合潤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
亦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附卷足憑,是上訴人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姚貴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