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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夏姿人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季霖  
訴訟代理人  陳秋汝律師
反訴被告
原      告  磊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雄  
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
            魏士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反訴裁判新臺幣5萬4,95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查反訴原告提起反訴並未依法繳納裁判費,而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其新臺幣(下同)544萬4,37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544萬4,3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4,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命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廷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