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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更一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陳俊銘 



訴訟代理人  謝昆峯律師
            余瑋迪律師
被      告  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福 



訴訟代理人  羅嘉希律師
            吳敬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經定期宣判,惟被告業於113年4月18日具狀聲請法官迴避,依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項本文規定,本件於聲請迴避事件終結前,即應停止訴訟程序,而無從依原訂時間宣判,自有命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