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更一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陳俊銘
余瑋迪律師 被 告 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吳敬恒律師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前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經定期宣判,惟被告業於113年4月18日具狀聲請法官迴避 ,依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項本文規定,本件於聲請迴避 事件終結前,即應停止訴訟程序,而無從依原訂時間宣判,自有命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