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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2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河見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柏宜 
訴訟代理人
送達代收人張禮胤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民國113年度司催字第14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8月8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謝文賢
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中正區分社
河見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2月28日
3萬1,500元
RM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