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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呂順益(即呂楊錢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民國112年度司催字第32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1月7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0000-0
1張
210股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1張
480股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
1張
221股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000-0
1張
234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