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1號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3年5月29日登載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等情。
二、
經查,
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8月29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