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普發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號
裁定公示催告,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5月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8月6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湘琳
法 官 林淑鳳
法 官 姜晴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