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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4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汎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國雄  
代  理  人  陳燕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民國113年度司催字第28號裁定公示催告,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3年7月1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0月15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湘琳
                  法 官 王慧惠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4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註
龍鋒報關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基隆港口分行
汎達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3月22日
17萬9,217元
SD0000000
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