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全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高秀珠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兼送達代收
人 張睦鑫
上列
當事人與
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聲請撤銷
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所為之113年度全字第72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假扣押之原因消滅、
債權人受
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
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
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
第533條規定,於假處分
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即
債權人前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全字第72號裁定(下稱
系爭裁定)供
擔保准予假處分,
嗣因相對人起訴請求
聲請人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之本案訴訟,經
鈞院以114年度重訴字第64號判決
駁回相對人之訴確定,為此聲請准予
撤銷假處分裁定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情,
業據提出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64號判決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全字第72號卷宗查核屬實。又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64號判決業於114年10月17日確定,有公務電話紀錄可憑,是相對人既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依
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系爭裁定,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梅淑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