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洪郁嵐
相 對 人 世紀糕點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
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三日基隆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即調解方案
所載「資方(即
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
聲請人)工資差額、加班費、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喪假工資及百分之六勞工退休金(差額)共計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貳佰肆拾貳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代理人為王惠君)與相對人(代理人為王蕙筠)前因薪資等給付之爭議,經基隆市政府於民國114年1月13日調解成立(
聲請狀誤載為113年12月24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18,242元。
詎相對人逾期
迄未履行,為此,聲請人
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兩造前因工資等給付之爭議,經基隆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114年1月13日調解成立,雙方並已作成「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工資差額、加班費、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喪假工資及百分之6勞工退休金(差額)共計新臺幣118,242元,勞方同意資方分8期給付,資方同意於114年1月24日給付勞方10,000元,114年2月24日起每月24日給付勞方15,000元,至114年8月24日給付餘款18,242元,並逕匯入勞方原薪資帳號內,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之調解結果即調解方案,
徵諸聲請人提出之基隆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即明。細觀
上開調解內容,足認相對人於調解成立時,已同意於114年1月24日給付聲請人10,000元,114年2月24日起每月24日給付聲請人15,000元,至114年8月24日給付聲請人18,242元,並逕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號內,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即118,242元到期。從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逾期迄未為任何給付,乃依
前揭調解結果提出
本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曹庭毓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