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40號
原 告 陳怡君
上列原告與
被告正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勞資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主張其任職於被告
期間有短少工資、違法扣款、未給付
資遣費、預告工資及特別休假加班費
等情事,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萬2,091元及
遲延利息,核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3萬2,091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惟依
上開規定,得暫免徵1,000元,是經扣除後,原告應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00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逸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