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51號
原 告 陳彥霖
上列原告與
被告護眼天使明眸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薪資及提撥勞工退休金共新臺幣(下同)12萬5,26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扣除暫免徵收之2/3金額後,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倘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王翠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