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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劉順興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劉順興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27日止累計24,239元正未給付,其中16,818元為消費款;6,221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01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818元
劉順興
自民國113年12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