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701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威帆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8,779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3.1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11月6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
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1,200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