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846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志偉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0,75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
惟債務人
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100,755元(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