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56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顏國政
債 務 人 李忠源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219,079元,及其中新臺幣704,154元,自民國101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3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