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84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1,547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查
第三人林雲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112年1月26日歿)前就讀修平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林淑貞為其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三筆,金額187,901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
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債務人林淑貞自應還款日114年2月27日起,並未依約履行繳納,
迄今尚欠本金151,547元整及逾期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依據司法院網站司法公告查詢之
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表示,查無被
繼承人林雲鳳之繼承人
聲請拋棄繼承或
限定繼承之事件,被繼承人林雲鳳之母林淑貞為法定繼承人。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