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94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慈茵
債 務 人 李雅如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32,971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4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李慈茵前就讀國立中正大學邀同債務人李雅如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100萬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8筆,共計165,680元,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
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詎債務人李慈茵自114年4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迄今尚欠本金132,971元,及自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與自114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
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李雅如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