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79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謝長紘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06,901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0.99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1個月給付新臺幣400元,逾期第2個月給付新臺幣500元,逾期第3個月給付新臺幣600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