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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54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44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張惠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4,24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張惠貞於民國111年01月28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44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9413元
張惠貞
自民國114年09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880%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