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46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翁永芳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96,599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1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翁永芳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14年5月13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