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525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劉翰樺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3,582元,及其中新臺幣58,711元,自民國113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