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55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吳婉琳
債 務 人 國昌綜合工廠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債 務 人 林麗卿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3,772,289元,及如附件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狀
繕本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