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74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陶金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
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
及自民國94年8月3日起至114年9月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
及自民國114年8月3日起至114年9月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
上開規定之
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