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749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周繼志
債 務 人 郭俊源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72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及滯納金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2,314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及滯納金新臺幣50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