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20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修丕樑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62,463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7.4計算之利息,
暨自114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600元之
違約金,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修丕樑前於民國113年10月03日經網路向
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400,000元,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362,463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