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62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20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修丕樑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62,463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7.4計算之利息,自114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600元之違約金,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修丕樑前於民國113年10月03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400,000元,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362,463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佳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