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272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宋仁豪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102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緣債務人向
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
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3102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0元,共計新臺幣13102元整。經
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