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31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廖宜鴻
債 務 人 張欣潔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4日起至114年12月24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4.74計算之利息,
暨自114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以每月為1期,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