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7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蕭雅茹
債 務 人 孫國剛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69,153元,及自民國114
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14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88,6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1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74,671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9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以每個月為1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12,373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5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以每個月為1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