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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游雅智  

代  理  人  紀茂舜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於收到本裁定,自行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應於20日內向本院具狀聲請將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倘未於期限內向本院具狀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規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承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1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字號
股數
種類
備考
1
川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1272
1000
股票
股東戶號:112
戶名:游雅智
2
川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1273
1000
股票
股東戶號:112
戶名:游雅智
3
川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463
1000
股票
股東戶號:112
戶名:游雅智
4
川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464
1000
股票
股東戶號:112
戶名:游雅智
5
川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235
170
股票
股東戶號:112
戶名:游雅智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