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催字第51號
聲 請 人 乙辰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八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
正本之附表中關於「64,8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60,480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
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