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29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954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區營業處
           設基隆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据湖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周志明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務人姜培龍人別資料不明,致執行程序無從續行。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6日命債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債務人姜培龍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該命令於114年4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未補正,經本院另於114年5月1日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正確債務人姜培龍之人別資料,該命令亦於114年5月8日送達,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