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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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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40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074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16樓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齊鴻  
                      住○○市○○區○○○路○段0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鄭富斌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債務人鄭富斌傑對第三人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萬華廠之薪資債權),依債權人陳報,係在臺北市萬華區,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