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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50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06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1至1
            0樓及68號1樓、2樓、2樓之1、7樓、
            9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代 理 人 周郁玲  住○○市○○區○○路000號4樓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周松毅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壽險投保,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者,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地法院管轄,查本件債務人住居所係在新北市新莊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