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28944號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代 理 人 趙蔚玲 住○○市○區○○路000號4樓
上列
當事人與
債務人陳靖絃即陳淑蘭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二、
經查,本件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債務人陳靖絃對
第三人美商多特瑞有限公司臺灣
分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債權、陳靖絃對第三人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之薪資債權),依債權人陳報,分別在臺中市西屯區、新北市板橋區,均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有
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裁定移送
上開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