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29282號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4樓
住同上
上列
當事人與
債務人楊家進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二、
經查,本件執行標的為債務人楊家進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康寧街屋內之動產,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裁定移送
上開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