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33513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周錦輝
相 對 人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或
利害關係人對於強制
執行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
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及聲明
異議,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信託法第12條第1項本文固有明文。
惟信託利益
受益人之債權人雖不得對信託財產聲請強制執行,但對於受益人所得享之受益權,可對之強制執行。又信託受益權係於信託行為生效後隨即發生,係自信託財產所分出之獨立權利,
非信託財產之「
代位物」,不屬信託財產之範圍,此由受益人得將受益權讓與、拋棄,受益人因享有信託利益而取得撤銷權、異議權、監督權、同意權及終止權,益見信託收益分配之受益權,確與信託財產有間。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總額為新台幣(下同)465,320元及其利息及
違約金,本院前案114年度司執全字第32號
假扣押案件,已依債權人聲請函請地政機關為附表
不動產之註記登記,該登記內容為:本件委託人對受託人因信託關係所生之信託受益權,業經本院執行命令扣押等語。
聲請人請求
本案終局執行
上開信託受益權,聲請法院就該信託受益權核發收取命令
云云。
三、查本件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係持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37號
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
正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7692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正本為
執行名義,聲請執行
相對人徐偉倫對
第三人莊碧英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因信託關係所生之信託受益權及信託財產返還
請求權。相對人對第三人莊碧英之信託受益權,經本院114年度司執全字第32號假扣押案件於114年4月29日核發執行命令,禁止相對人收取對第三人莊碧英之信託受益權或行使信託財產返還請求權,並通知地政機關辦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一般註記扣押在案。
嗣第三人莊碧英未函覆其與相對人間之信託關係目前究竟為何,本院
依職權向地政機關調閱該不動產信託財產專簿,經本院審核該專簿有明文註明信託關係消滅事由係信託目的消滅及雙方
合意終止信託關係方、而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方法,是受託人依約管理處分出售、出租信託物
所有權,此在信託專簿註明在案。惟因本件信託關係消滅事由皆尚未發生,目前該不動產尚未辦理結算信託利益,且就信託關消滅後是否有信託原本或收益得分配與相對人,目前無法確認,僅得就相對人之受益權辦理扣押。是本件執行標的即係相對人對第三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信託受益權,
而非該信託財產即不動產本身,相對人之信託受益權,即就信託契約所享有之信託利益究為若干金錢給付,尚無法確認,故在信託關係消滅前,本院事實上無法進行換價程序。從而,聲請人主張本院核發收取命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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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託財產,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依109年5月15日建松信字第000330號辦理。委託人:徐偉倫。 | | | | | | |
| |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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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之2 | | | | | |
| | 含共同使用部分5254建號之持分10000分之216。信託財產,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依109年5月15日建松信字第000330號辦理。委託人:徐偉倫。 | | | | | |
| |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之3 | | | | | |
| | 含共同使用部分5254建號之持分10000分之105。信託財產,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依109年5月15日建松信字第000330號辦理。委託人:徐偉倫。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