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335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35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周錦輝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徐偉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於強制執行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及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信託法第12條第1項本文固有明文。信託利益受益人之債權人雖不得對信託財產聲請強制執行,但對於受益人所得享之受益權,可對之強制執行。又信託受益權係於信託行為生效後隨即發生,係自信託財產所分出之獨立權利,信託財產之「代位物」,不屬信託財產之範圍,此由受益人得將受益權讓與、拋棄,受益人因享有信託利益而取得撤銷權、異議權、監督權、同意權及終止權,益見信託收益分配之受益權,確與信託財產有間。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總額為新台幣(下同)465,320元及其利息及違約金,本院前案114年度司執全字第32號假扣押案件,已依債權人聲請函請地政機關為附表不動產之註記登記,該登記內容為:本件委託人對受託人因信託關係所生之信託受益權,業經本院執行命令扣押等語。聲請人請求本案終局執行上開信託受益權,聲請法院就該信託受益權核發收取命令云云
三、查本件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係持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37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正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7692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正本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相對人徐偉倫對第三人莊碧英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因信託關係所生之信託受益權及信託財產返還請求權。相對人對第三人莊碧英之信託受益權,經本院114年度司執全字第32號假扣押案件於114年4月29日核發執行命令,禁止相對人收取對第三人莊碧英之信託受益權或行使信託財產返還請求權,並通知地政機關辦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一般註記扣押在案。第三人莊碧英未函覆其與相對人間之信託關係目前究竟為何,本院依職權向地政機關調閱該不動產信託財產專簿,經本院審核該專簿有明文註明信託關係消滅事由係信託目的消滅及雙方合意終止信託關係方、而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方法,是受託人依約管理處分出售、出租信託物所有權,此在信託專簿註明在案。惟因本件信託關係消滅事由皆尚未發生,目前該不動產尚未辦理結算信託利益,且就信託關消滅後是否有信託原本或收益得分配與相對人,目前無法確認,僅得就相對人之受益權辦理扣押。是本件執行標的即係相對人對第三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信託受益權,而非該信託財產即不動產本身,相對人之信託受益權,即就信託契約所享有之信託利益究為若干金錢給付,尚無法確認,故在信託關係消滅前,本院事實上無法進行換價程序。從而,聲請人主張本院核發收取命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4年司執字033513號 財產所有人:莊碧英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信義區
逸仙
719
588
30000分之313

備考
信託財產,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依109年5月15日建松信字第000330號辦理。委託人:徐偉倫。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239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之2
12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五層: 84.43
合計: 84.43

3分之1

備考
含共同使用部分5254建號之持分10000分之216。信託財產,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依109年5月15日建松信字第000330號辦理。委託人:徐偉倫。
2
5255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之3
12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五層: 41.17
合計: 41.17
陽臺10.92平方公尺
3分之1

備考
含共同使用部分5254建號之持分10000分之105。信託財產,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依109年5月15日建松信字第000330號辦理。委託人:徐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