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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33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358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靜雯  
           住○○市○○區○○路0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海寶海事工程設計有限公司、黃明哲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債務人海寶海事工程設計有限公司、黃明哲對第三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直分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門分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湖分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股分公司之存款債權)分別在臺北市中山區、臺北市中正區、臺北市內湖區、新北市汐止區、新北市新莊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臺北、士林、新北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