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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383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8389號
債  權  人  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桂慧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吳桂慧對於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金額給付請求權等債權,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信義區。且本院並依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所示,債權人未表明執行標的債權,而已為查詢債務人有關人身保險契約之管轄法院(前案查詢法院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亦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參。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