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39813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唐明良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真蓉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李清義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李清義對於
第三人三峽中山郵局帳戶之存款債權,依其
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即該郵局營業所在地係在新北市三峽區。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