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40657號
債 權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江建憲
債 務 人 胡金源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本件債權人係聲請向勞工保險局查詢債務人之投保資料,並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和分公司之存款債權。經查,本件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之勞保資料,顯示債務人已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退保,至債權人聲請執行上開存款債權,經本院調閱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本件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及應執行行為地在新北市中和區(在本件卷內資料可佐),故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