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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413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1348號
債  權  人  皇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第二順位抵押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順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部份之執行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程序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不能進行時,執行法
  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
  已為之執行處分: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者。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後,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發函,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繳納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鑑價費,查債權人於114年11月24日收受後,逾期未補正,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115年1月13日之陳報狀附卷可稽,故依前
  述條文第2款之情形,應予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4年司執字041348號 財產所有人:順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基隆市
安樂區
保定

677
141
4分之1

備考
信託財產,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依113年6月20日基隆字第121570號辦理,委託人:林秀芝。
2
基隆市
安樂區
保定

677-1
2
4分之1

備考
信託財產,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依113年6月20日基隆字第121570號辦理,委託人:林秀芝。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21
基隆市○○區○○段000地號
--------------
基隆市○○區○○街0巷00○0號
4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四層: 85.14
合計: 85.14

全部

備考
信託財產,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依113年6月20日基隆字第121570號辦理,委託人:林秀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