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4212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邱俊翰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
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
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
經查,本件
債權人聲請向
第三人勞工保險局查詢債務人邱俊翰之勞保情形,後查得債務人之投保單位為燿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所在地在新北市○○區○○路0巷0號,是應為執行行為地應為新北市土城區,
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