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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4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熊亦香  
           住○○市○○區○○路00號11樓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黃冠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債務人黃冠嘉對第三人晃盛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大瑩工程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依公司登記地址,分別在臺北市大安區、新北市中和區,均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俱有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考量上開二公司通訊地址均在新北市新店區,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