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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451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510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群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沈惠鈴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所有位於南投縣之不動產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