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4729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東鯨電子有限公司、張玉珍間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
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
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
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張玉珍對於
第三人陽信商業銀行國外部、彰化商業銀行南崁分行之存款債權,
惟第三人之所在地係分別設於臺北市中山區、桃園市,
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