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844號
設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115號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上列
當事人與
債務人劉師成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二、
經查,本件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債務人劉師成對
第三人勤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依公司登記地址,係在臺北市信義區,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
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裁定移送
上開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